科技部第五次來函滾動修正「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一、科技部來函滾動修正「科研人才國際交流、延攬及研究(習)補助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處理原則」。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經該部同意變更之執行期限,除延攬客座科技人才及研究學者,依核定變更之補助期間辦理外,其餘皆應於110年12月底前完成執行,若確無法於110年度內執行完畢者,應申請註銷。且獲該部補助師生出席國際會議者,因應疫情經主辦單位取消而向本部辦理核銷者,均視為110年度已獲補助,依補助要點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限之相關規定,110年度不得再申請該補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