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科技部109年7月6日科部綜字第1090040875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十三點、第十六點:第十三點現行規範之多年期計畫各年度所需經費得依立法院審議情形進行調減,考量單年期計畫之經費如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先行辦理,恐衍生執行爭議,故將多年期計畫及單年期計畫皆為相同處理方式,故移列至第十六點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十九點:
1.「報告摘要」格式為完整報告、精簡報告一部分,且為可公開內容,故無再重複規範報告摘要立即公開之必要,故刪除現行規定第一款第一目。
2.明定研究成果報告選擇延後公開者,須另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不宜對外公開部分應不予列入。
(三)第二十五點: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之處分包括一項或多項處分,故第二項第二款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規定第七目,有關情節重大移送檢調非處分之一,故移列第三款。
三、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