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科技部110年9月30日科部綜字第110005992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第二項:為利延攬優秀學者至政府機關提供服務貢獻所長,亦能維持其基本學術能量,故刪除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申請計畫之規定。
(二)第七點第五項:鑑於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任職期間執行計畫,與政務人員及立法委員同有利益迴避及時間分配之疑慮,故增訂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任職期間執行計畫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之規定。
(三)第十點第一項第三款:為使歸建後之政府機關駐外單位任職人員延續學術生涯,縮短銜接研究工作之空窗,故縮短歸建後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計畫申請之期限為六個月。
(四)第十二點第二項:考量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仍應以駐外業務為重,為求衡平,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比照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以執行計畫一件計畫為限,且補助經費不超過任職當時執行中計畫經費總額(如有多年期計畫,亦僅列計當年度執行中者)。
(五)第十七點第一項第四款:明定借調至中央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任職後,如未符合第十二點第二項同一年度僅得執行一件計畫及計畫經費限制之規定,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計畫變更。
三、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