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國科會來函告知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7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二、爰配合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法規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核能安全委員會原子能科技學術合作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中有關主管機關或內部單位之名稱(或簡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