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一、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
1、增訂第一目明定申請機構之資格為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國內大學校院。
2、第二點第二目之2、3:將申請人修正為博士生。
(二)第三點:刪除申請人之相關文字。
(三)第四點:將申請人修正為博士生;因為論文撰寫非執行計畫,故刪除第四點第1目之7、8、9有關研究計畫之相關文字。
(四)第五點:修正第二目為核定公布「獲獎名單」。
(五)第六點:修正第二目,就獲獎人於獎勵期間結束後一年內完成應繳文件資料者,增訂得再予獎勵之規定。增列第三目納入對獲獎人有關生育支持之規定。
(六)第七點:
1、第一目之1刪除有關獲獎人支領計畫項下兼任助理、兼課或其他兼職之工作酬金、研究津貼等限制。
2、第七點第二目:刪除有關繳交博士學位論文及相關資料之規定,並配合前述刪除原第三目、第四目規定。
(七)第八點:增列博士論文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或研究倫理等情事,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查證違反屬實者,繳回獎勵金。
(八)新增第九點:申請機構應每年十月底前盤點獲獎人畢業情形,並函報國科會備查。國科會得將申請機構配合辦理情形納入次年獎勵員額之考量。
二、
110年度至114年度核定之獲獎人尚未畢業者,其資料繳交適用修正後規定。115年度起核定之獲獎人始適用本次修正要點之獎勵方式。
三、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獎勵人文與社會科學領域博士候選人撰寫博士論文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請點選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