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中華民國學科標準分類,自106學年度起實施,詳細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第5次修正援例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最新版之「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教育培訓學科,2013」為基準,並參考我國大專校院教育實際現況及教育統計實務,進行分類架構、學科類別名稱及定義內容之檢討與調整,修正結果計分為11領域、27學門、93學類及174細學類。

二、學科分類係供統計分類之用,期使教育相關統計能在一致的比較基礎下,相互連結應用。學科分類係以現有大專校院各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為分類對象,就其課程科目實質內容為判定分類之基礎,倘若同時進行跨域或跨類之多元課程教學,則以學習學分(50%以上)或學習時間占最大部分之課程為最主要類別。

三、各機關或單位若衍生應用學科標準分類於行政管理或管制等非統計用途,應由權責機關或單位依據管理或管制目的,自行評估,審慎運用。

四、中華民國學科標準分類(第5次修正)內容已上載於教育部統計處網站(網址http://depart.moe.edu.tw/ED4500/ ,請依序點選統計標準分類、學科標準分類第5次修正版)查詢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