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旨揭要點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經檢核須處理者,交請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學校或機關(構)應依查處期限完成調查報告書送交科技部;同點第四項規定,學校或機關(構)送交科技部之調查報告書應包括之項目,其中第五款為學校或機關(構)處分決定。因學校或機關(構)先行查處之調查結果,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者,或送交調查報告書時,尚未作成處分決定者,均無須報送「處分決定」,爰修正第九點第四項規定,於查處結果認定違反學術倫理,且已作成處分決定者,始須報送處分決定,以資明確。
二、檢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第九點規定、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