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及名稱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含修正補助合約書、執行同意書)。

一、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及名稱,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法規名稱原為科技部補助貴重儀器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為科技部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二)俢正第一點、第二點:法規名稱之修正。
(三)修正第三點:刪除第一款以儀器用金額訂定申請資格,並於第一項明定申請資格,第二項及第三項敘明服務層次及執行機構相關任務。
(四)修正第四點:增訂本計畫提案類型,併為整合型規劃推動案。
(五)修正第五點:為強化管理增訂第二項,明定執行機構應訂定相關規定據以執行。
(六)修正第六點:新增服務中心為規範主體。
(七)修正第八點:新增申請機構得提尖端服務,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其審查重點。
(八)修正第九點:新增服務中心及其相關任務,修正本計畫補助項目;現行但書規定貴重儀器使用中心申請學校需由科技部以外之經費來源支付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儀器購置配合款一節,為槓桿機構資源投入,爰適予調整配合款比率,並移列為第二項。
(九)增訂第十一點:執行機構須綜合考量本計畫之服務學界精神與維運成本,依服務對象之資格覈實訂定服務收費標準,爰增訂第一項。第二項明訂本計畫儀器提供使用所收取之服務費繳回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由執行機構保留再運用之辦理原則;第三項規定未繳回科技部之儀器使用服務費之支用原則,以支用於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為限。

二、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三、另檢附科技部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執行同意書」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及「補助合約書」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