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摘要如下:
(一) 主持人資格:申請機構須以研發長職級以上行政主管擔任申請人(即海外科研中心計畫主持人)。惟已負責教育部境外臺灣教育中心之國際(全球)事務主管或行政主管,不得同時擔任本計畫主持人。
(二) 申請計畫書內容,除經費需求外,須說明以下事項:
1、申請理由即申請機構之優勢條件。
2、達成海外科研中心任務之具體構想。
3、海外科研中心之人事、組成規劃及運作機制。
4、申請機構對於人事、自籌款等相關資源之配合方案。
5、與科技部及駐外科技組織配合協調方案。
6、自我評鑑成果之具體指標。
7、本計畫執行結束後之長期經營或退場機制規劃。
(三) 注意事項:
1.申請至多為二件,須排列優先順序。
2.海外科研中心之設置以三年為一期,分年核定,執行期程預定為107年10月1日至110年9月30日止。
3.經費編列包括「申請補助款」與「自籌配合款」:
A.科技部補助,以每年新台幣300萬為原則;
B.自籌配合款,至少為總核定經費之30%用於海外科研中心於海外維運之費用,並明列自籌項目及費用額度。
二、如欲申請者,須於107年8月10日(五)前於科技部系統完成線上繳交作業,以利本校於8月17日(五)前彙冊備函向科技部申請。
三、相關說明及詳細內容請參考科技部網頁(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