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改制前94年6月23日臺會自字第0940042303號函,有關計畫主持人使用貴重儀器中心儀器需繳交使用費10%(現金或即期支票)方案,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一、配合「科技部補助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作業要點」自110年1月1日修正生效,該部「貴儀中心使用額度」制度同日廢止。

二、基礎研究核心設施共同使用服務計畫之受補助機構(含服務中心)須綜合考量本計畫之服務學界精神與維運成本,依服務使用者資格(是否為執行科技部補助之各類計畫)覈實訂定計價基準,故旨揭函自110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三、檢附94年6月23日臺會自字第0940042303號函109年5月5日科部自字第1090025869號函,請點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