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科技部106年10月17日科部綜字第1060079168號函所示,更正「科技部人文司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研究績效表」(請點選)。
二、 更正處說明如下:
(一)績效表第一點原為「代表性研究成果(可含實作成果)至多5項,其中至少1項為近5年之研究成果,其餘為近10年之研究成果」,更正為「請列出所上傳近10年代表性研究成果(可含實作成果)至多5項,其中至少1項為近5年之研究成果」。
(二)績效表第一點加註之生產、育嬰假之敘述,原為「計畫主持人於申請截止日前5年內曾生產、請育嬰假者,其代表性研究成果之期限得延長至申請截止日前12年內」,更正為「主持人於申請截止日前10年內曾生產、請育嬰假者,其代表性研究成果之期限得延伸至申請截止日前12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