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合作加值方案開放執行科技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得於計畫執行期間提出申請國際合作加值經費,且不需通過雙邊協議,隨到隨審,亦開放國外合作伙伴來臺共同進行合作研究。
二、申請案經審查同意後,除追加國際交流所需經費外,科技部將主動增核執行加值國際合作之研究主持費每月新臺幣5,000元。惟每位計畫主持人於各類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擴充加值國際合作之研究主持費。
三、申請需知摘要如下:
(一)申請資格:我方主持人以刻正執行科技部補助研究類計畫(以下簡稱「原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為限。所稱研究類計畫不限一般專題研究計畫,但不包含規劃推動及產學合作計畫。
(二)申請時間:主持人應於擬進行國際合作開始日期之3個月前提出申請案,且「原計畫」執行期間至少應餘7個月以上(含延展計畫期間)。
(三)執行期限:
1.執行期限至少4個月,最長不超過原計畫執行期限 。
2.在不增加擴充加值經費之原則下,得申請延長計畫執行期限。
四、有意申請者,請至科技部系統完成申請,相關說明及詳細內容請參考科技部網頁(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