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福部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作業程序辦理。
二、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略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三、為保障人體研究之研究對象權益,研究機構施行人體研究計畫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擬定計畫,送經衛福部公告合格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四、旨揭名單 (請點選下載),另可參考衛福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 )公告,有關經衛福部查核合格之審查會相關資訊,請逕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