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客委會訂定「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管制督導要點」,並同時廢止「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及「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自109年11月24日生效。

一、為管制督導依客委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核定之各項獎勵補助計畫,掌握計畫執行進度及成效,爰整併「客家委員會推動補助大學校院發展客家學術機構計畫督導評核要點」及「客家委員會獎助客家學術研究計畫管制考核實施計畫」,訂定「客家委員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管制督導要點」。本要點重點摘錄如下:
(一)適用對象:本會依據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規定核定獎勵補助之單位或人員。(以下簡稱受
獎勵補助者)
(二)管制與追蹤:「客家學術研究計畫之推動」、「客家課程之開設」、「國內外客家知識體系發展之交流」、
「客家研究全時博士生及博士後研究人員之獎助」4類受獎勵補助者,應依作業要點及本會核定函所列之期程,
確實控管案件執行進度,並依限繳交相關資料。
(三)訪查、督導及原始憑證查核: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依計畫類型派員實地訪查或邀請受獎勵補助者到會報告計畫
執行情形,至採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受獎勵補助機構應依照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加強內部審核及妥為保管原始憑證,以備查核,必要時,本會亦得請受獎勵補助機構提送原始憑證。
(四)得撤銷獎勵補助之情事,並追繳全部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獎勵補助:
1、有違反本會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及其相關法令,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客家
學術發展委員會會議決議,於簽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者。
2、經訪查或檢核結果不符核定計畫內容、計畫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或未依限填報、檢送、上傳資料,經本
會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