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109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常規查核名單」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
二、人體研究法於100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本部爰依該法規定訂定查核作業要點辦理查核相關事宜,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應依該法第5條規定,由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擬訂計畫,送旨揭公告合格學校所設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三、「109年度大專校院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常規查核名單」(請點選下載),旨揭公告另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edu.tw)電子布告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