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修正重點如下(細節請參考來函修正對照表):
(一)第九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增訂但書:就相關事證資料,國科會可自行取得且其證據明確者,得逕進行審查。
(二)修正第九點第二項:除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時應給予當事人答辯之機會外,於國科會審查小組之初審階段,亦應提供當事人答辯之機會。
(三)修正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明確揭示初審之審查期限為六個月, 包含學研機構之審查期限四個月其餘為審查小組之審查期限;案件之審查期限應自最後交請查處之次日或最後收受補具之新事證之次日起算。
(四)修正第十二點:增訂不成立或無違反學術倫理之案件,均進入學術倫理審議會報告。
(五)修正第十九點:本要點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初審程序,但尚未終結之審查中學術倫理案件,仍依原規定辦理。
二、檢附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要點部分規定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