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一、為使學術倫理概念與時俱進,科技部持續檢討並精進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規定,歷經多次內外部會議討論,並廣徵各界意見後,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代寫:由計畫不相關之他人代寫論文、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態樣(第三點第六款);
(二)區隔違反學術倫理行為之判定與處分:現行違反學術倫理之判定,須「致有嚴重影響本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如未達此要件,則歸學術社群自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雖未嚴重違反該學術社群共同接受之行為準則,或未嚴重影響科技部審查判斷或資源分配公正之虞,惟仍構成違反學術倫理,僅處置方式不同,依個案視情形為適當處理(刪除第三點序文之要件,並新增第九點第一款第三目)。
(三)增訂學研機構先行查處機制:參考教育部及國際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慣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由當事人任職機構先行調查。學校或機關(構)具有人員、設備及實驗場域管理權限,且應負管理之責,可就當事人違反之相關事證進行調查,調查報告再送交科技部續處。另敘明調查報告應包括內容(第九點)。

二、檢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全文要點修正對照表科技部令(請點選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