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九點、「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三點及「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一、為提升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之人力價值,改變計畫內約用人員為助理之觀念,科技部修正旨揭要點與處理原則內用字,將「助理人員」修正為「研究人力」,並自1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正重點: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刪除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小目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規定:為提供計畫內用人彈性,執行機構在符合自訂之敘薪標準下,得依計畫實際需求,於研究人力費下編列不同學歷及年資之專任人員相關費用。
2.刪除第十九點第四款規定:研究人力費所約用之專任人員無須另繳交研究工作報告。
(二)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1.刪除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三小目之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規定:為提供計畫內用人彈性,執行機構在符合自訂之敘薪標準下,得依計畫實際需求,於研究人力費下編列不同學歷及年資之專任人員相關費用。
2.刪除第三點第二項但書規定: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費項下之專任人員,其經費之使用得於計畫內辦理支出用途變更或補助項目間之流用,並未限制專款專用;另為提供計畫內用人彈性,執行機構在符合自訂之敘薪標準下,得依計畫實際需求,於研究人力費項下編列不同學歷及年資之專任人員相關費用。
(三)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1.辦法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八條條文之「助理人員」修正為「研究人力」。
2.配合106年8月鬆綁專題研究計畫專任人力續薪標準,由執行機構自訂,修正第三點,主持人因計畫所需,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辦理。

四、檢附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其修正對照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修正對照表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及其修正對照表。(請點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