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修正「科技部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作業要點」,請查照。

一、依國科會112年1月3日科會科字第1120000188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其餘精簡要點及文字請參考修正對照表:
(一)因應科技部改制為國科會,且擴大補助範疇,修正「科技部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活動作業要點」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要點內容「本部」為「本會」。
(二)除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十四點外,其餘皆增訂或修正序文,以利適用。
(三)因「國外」係指境外,故修正要點內容「國外」為「外國」;修正「兩國」為「雙邊」,使用與一致。
(四)第二點年輕研究人員之對象,括大對象至大學生。
(五)第三點申請機構資格條件,比照該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故修正文字,並刪除現行第二款內容。
(六)第四點申請交流者之年輕研究人員部份,明確表達研究人員與機構關係,新增「且為申請機構在學之學生或延攬之博士級研究人員」等文字,並將「研究生」修正為「在學學生」。
(七)第六點申請方式,參考該會補助國內舉辦國際學術研討會作業要點,修正文字。
(八)第八點補助項目及經費支用,補助經費項目及內容,改以徵求文件規定及實際需要提出申請並將現行規定各目之補助項目刪除,且將第五目及第六目但書,不得補助之項目亦列為但書;惟因辦理相關活動需要助理及臨時人員協助,故刪除現行「不包括薪資」之規定;並新增第三款至第五款以明確經費支用項目及計畫人員費用申請之相關規定。
(九)第九點經費之撥付及結報,將現行規定第一款至第三款,簡化修正為第一款以結案時歸墊為原則;新增第二款有關結報之作業。
(十)第十點變更程序及項目,將現行規定第二款至第七款,合併修正為第一款「日期變更」、第二款「人員變更」、第三款「延展計畫執行期限」及第四款「經費流用」。
(十一)第十二點成果報告繳交,因本項業務成果報告並無對外公開查詢機制,故刪除第一款。
三、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雙邊協議下科技合作交流及活動計畫作業要點」及修正對照表(請點選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