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112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查核合格名單

一、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並公布其結果。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不得審查研究計畫;同法第5條規定,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二、為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各校相關人體研究計畫進行前,請依規定,送公告合格學校(請點選下載)所設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