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十一點:修正第四款第一目,使第一目前段與人體研究法、醫療法、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規範一致,將現行文字「採集人體檢體」,修正為「從事人體研究」;「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修正為「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審查通過證明現行規定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規定,為符實需求,修正補件期限為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
(二)第十三點:增訂第四款「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繳交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繳交進度報告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
二、檢附「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修正對照表、修正後全文(請點選查看)。
